您的位置:办事程序 >> 人事仲裁科>> 人事争议处理

人事争议处理

     1.发生人事争议,当事人应首先向举办单位(主管部门)申请调解;调解无效,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
  2.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书,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,应在7日内立案,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。不予受理的,应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说明理由。

  3.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案件,应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,并通知其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。

  4.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,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。

  5.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审理的案件,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。

  6.经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,裁决书在开庭裁决后5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。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