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单位名称:填写经审批机关批准使用的单位全称。多个名称的事业单位,应在封面上填写第一名称,在表格(第2面)的相应栏目中填写第一名称及其他名称,并将其他名称用括号括起。 2、申请日期: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当日日期。 3、住所:填写本单位所在地的县、乡(镇)及街道门牌号。 4、举办单位: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,填写其直接上一级的行政主管单位;非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、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,填写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。 5、经费来源: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,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文件规定经费形式填写,其它事业单位按“自收自支”填写。 6、开办资金:填写经由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事业单位资产(含开展业务使用的固定资产、流动资金和其他资金)数额。 7、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:填写单位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名称及账号。尚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的单位,暂不填写此栏目。 8、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:由党委、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,填写党委、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,并填写其批准成立机构的文号;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(非经党委、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),填写举办单位及其批准成立机构的文号。 9、执业许可证书:属于《条例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业单位,填写其执业许可证书的名称、号码;其他事业单位不填写此栏。 10、机构规格:指由审批机关批准的机构规格;不定规格的,此栏不填。 11、人员编制:经机构编制部门核批的编制员额,直接填写;未核批的事业单位,不填写此栏。 12、从业人数:指单位的实有在职人数,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录用的人员(不含离退休返聘人员。短期临时工、季节工以及未按有关规定招用的人员等)。 13、分支机构:指单位下(分)设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,有多级分支机构的只填写第一级分支机构,不要填写内设机构。 14、宗旨和业务范围: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和业务服务项目,填写时应使用规范用语。 15、(待登记)法定代表人意见:填写“本申请书所填写的情况属实”,加盖(待登记)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。 16、举办单位意见:由举办单位填写“同意”或对事业单位填写的栏目内容予以补充说明或更正。 17、登记管理机关(受理人)意见:对经审查,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、真实有效,并符合其他受理条件,由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人员签署“同意受理”的意见,并注明受理日期。 18、登记管理机关(审核人、负责人)意见、事证第 号、公告刊登情况、证书颁发情况(副本份数、发证人):由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人员填写。 19、领证人及领证日期:由领取证书的人签名,并填写领取证书的当日日期。 20、联系人、联系电话、邮政编码:准确填写。
办理设立(备案)登记所需的材料: 1、经主管部门初审签章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(备案)申请书》、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》。 2、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开办资金证明(复印件)。验资证明是指合法的验资机构(如经登记注册的审计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等)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资金数额进行验证后,经国资部门认可,所出具的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。 3、住所(自有或租用)证明。事业单位的住所应是固定的、自有的或租用的房屋、场地,自有的,应提供产权证件,租用的,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用协议。 4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,包括其主管部门出具的个人简历、任现职的文件、兼职情况、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正面一寸照贴于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》“照片”处。 5、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、证件。 6、以上材料匀为1式2份,另提供免冠正面一寸照1张办证。 |